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贵师院党发〔2019〕61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及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文件精神,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得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本准则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工。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师范学院教师行为规范》(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