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4〕129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
实践锻炼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4年9月23日
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我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强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培养和建设一支能主动适应应用型本科办学需要、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指导能力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践锻炼培训的目标
(一)通过培训,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及一线工作岗位的要求,了解行业工作对所需人才在素质、知识、能力方面的要求。
(二)通过培训,使青年教师获得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创新意识和能力、运用自身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实践锻炼培训的对象及要求
(一)全校35岁(9月1日前未满36周岁)及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进校前没有实践锻炼经历和近三年(以进校当年9月1日前计算)未参加过同类项目培训的专业课专任教师。36周岁以上教师可采取自愿申请或学院(部)选派,报学校审批的方式,参加实践锻炼学习。
(二)进入本校任教的新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实践锻炼。对于因师资紧张需承担教学任务而无法马上参加实践锻炼的,在承担教学任务满一年后,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的,应从第二年起参加实践锻炼。
(三)2016年1月1日前进校的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的工作期限至少半年,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践锻炼的工作期限至少一年。学校将逐步实施无相应实践工作经历不得担任专业课教师的规定,每五年内或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应完成实践锻炼学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可适当延长完成实践锻炼学习的时间。
(四)除参加上述到实践锻炼单位实践锻炼培训外,青年教师在职称评聘、晋级前至少担任一届学生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五)实践锻炼分教师教育、非教师教育两类实施,各学院根据教师所从事专业和主要学科教学任务进行划分,并报学校确认。
三、实践锻炼培训的具体内容和任务
(一)从事教师教育类专业教学的教师
1.见习教学实践
未取得讲师及以上职称的青年教师应脱产到省内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的教师岗位进行见习教学实践,时间为一学期,具体要求:
(1)教师应制定见习教学实践锻炼计划,明确锻炼的目的、目标和预期效果等;
(2)服从教学实践锻炼所在学校管理,严格执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结束时由教学实践锻炼所在学校进行学习鉴定;
(3)教师应提交实践锻炼工作和学习记录,同时撰写实践报告,在实践报告中,总结实践锻炼成果要紧密结合自身和专业发展,并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字数在3000字以上。
2.跟岗学习
由学校统一选派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参加贵州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跟岗学习,按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规定内容、要求和时间进行。
3.行政挂职学习
任教学科在中小学无对应学科的教师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到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担任相应职务助理工作,时间至少半年。具体要求参照见习教学实践要求执行;
(2)到本校二级学院行政岗位担任工作人员,时间至少一年。具体要求参照见习教学实践要求执行。
(二)从事非教师教育类专业教学的教师
经学院研究并报学校备案的从事非教师教育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企事业顶岗、跟岗学习
到企事业顶岗、跟岗学习,脱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体要求按见习教学实践要求执行。
2.行政挂职学习
到企事业担任相应职务助理工作,时间至少半年。具体要求按见习教学实践要求执行。
3.合作研发
可采取不脱产方式进行,时间以一个年度为考核时限。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实践锻炼培训的教师应提供合作方的邀请函(证明)和详细的研发计划;
(2)应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以备检查和总结使用;
(3)应认真撰写实践报告,总结实践成果并紧密结合自身和专业发展,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字数在3000字以上。
4.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可采取不脱产方式进行,三年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证)资格证书;
(2)近五年中有两次以上在企事业第一线从事本专实际工作的累计2个月以上经历,同时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事业使用,达到同行中先进水平。
四、实践锻炼培训的组织实施
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由各学院(部)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教师工作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师工作处职责
1.负责有关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2.负责建立校级中小学实践锻炼基地,并逐步使实践锻炼基地建成为贵州师范学院与中小学校教师发展协同体,参与相关学院在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基地建设;
3.负责学校层面安排的实践锻炼教师选派和协调工作;
4.负责各学院(部)自主安排的教师实践锻炼的最终审批工作;
5.负责教师实践锻炼时间和效果的最终审核;
6.负责与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抽查教师实践锻炼工作情况,也可采取组织专家抽查教师提交的实践报告形式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学院(部);
7.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选出在实践锻炼中涌现出的优秀教师,并组织开展经验介绍会、事迹报告会等活动。
(二)学院(部)职责
1.制定本学院规划和学期计划
制定本学院(部)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培训的五年规划(包括实践单位、内容、人员、时间安排等),并报学校审批。
在每年5月底和12月底之前,应向分管校领导上报下一学期本部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计划、个人计划书及名单,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2.组织教师参加学习
按学校统一组织实践锻炼学习要求,按时安排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实践锻炼学习。
结合本院(部)实际,自主安排教师参加由各学院自主组织实践锻炼学习。
3.建立本学院(部)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专项档案
专项档案内容包括:审批表、考核鉴定表、总结报告、记录册、学院(部)对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质量分析报告、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工作计划汇总表和考核结果汇总表、合作单位书面鉴定、合作开发(技术服务)的邀请函(或证明)以及能够反映教师实践锻炼成果的其他资料等。
4.组织教师实践锻炼成果汇报会
负责组织本学院(部)开展教师实践锻炼成果汇报会等活动。
五、实践锻炼培训的考核
(一)教师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对学院(部)进行专项考核,于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
(二)各学院(部)自行组织对本学院(部)参加实践锻炼教师进行考核,在学校对学院(部)考核之前完成。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作为教师试用转正、职称晋升及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参加实践锻炼中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参加教师培训、竞聘各类岗位、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优先考虑。
2.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作为教师聘任或续聘“双师型”教师的重要条件。
3.各学院(部)组织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专项考核结果一律纳入对教师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同时对学院(部)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学院(部)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将表彰奖励专项考核名列全校前三名的学院(部)。
4.实践锻炼考核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参加实践锻炼考核的教师视为不合格:
(1)实践锻炼时间内,抽查到教师不在岗,且经核实事先没有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的,或事先有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但未在学校备案的;
(2)实践锻炼时间内,不遵守实践锻炼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投诉导致学校形象受损的;
(3)实践结束后,提交的实践总结报告中,经评审没有与自身发展和专业发展相结合的。
六、其他事宜
(一)经学校批准参加脱产到实践单位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记入绩效工作量且绩效不低于本学院(部)其他同职级在岗教师的最低标准。
(二)教师到实践单位进行实践锻炼经历记入个人档案,并按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记入继续教育学时,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相关经历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同级转评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离校前应全额退还其实践锻炼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