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4〕170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实践锻炼
学习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学习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4年12月19日
贵州师范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实践锻炼
学习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贵州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4〕129号)要求,为了保证参加实践锻炼中青年教师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在编在岗参加实践锻炼学习的所有中青年教师。
二、补贴原则
(一)本补贴是指实践锻炼期间到实践单位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
(二)本补贴分以下三类进行。
1.实践单位在贵阳市外(含贵阳市三县一市)。
2.实践单位在贵阳市内的南明区、云岩区和乌当区。
3.实践单位在贵阳市内除南明区、云岩区和乌当区以外(不含贵阳市三县一市)。
三、补贴标准
(一)实践单位在贵阳市外(含三县一市)的实践锻炼学习补贴标准:
住宿补贴标准:由实践单位提供实践单位住宿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报销,若实践单位在实践单位外安排住宿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凭票据报销。
生活补助标准:600元/月,不足整月按20元/天,天数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不含往返2天)。
交通费补贴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1次,按标准凭票报销,往返按2天出差生活补贴标准发放。
(二)实践单位在贵阳市内的南明区、云岩区和乌当区的实践锻炼学习补贴标准。
在贵阳市内南明区、云岩区和乌当区参加实践锻炼学习的,补贴20元/天(含交通),天数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
(三)实践单位在贵阳市内除南明区、云岩区和乌当区以外(不含三县一市)的实践锻炼学习补贴标准。按1200元/月(含交通),不足整月按40元/天,天数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
四、相关要求
1.实践锻炼结束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先向学校提交实践锻炼学习结业材料,经教师工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按对应标准进行报销和补贴。
2.经实践单位和学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报销和补贴。
五、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