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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0:04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责任编辑:吴敏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贵师院党发〔2019〕50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

2.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审批表

3.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审批备案表

4.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研修考核表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9月29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培训

管理规定(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培养培训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培养类型

(一)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在职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分为定向培养、非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三种形式。

1.定向培养:人事关系在学校,不转出人事档案,毕业后回校工作。

2.非定向培养: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学籍,需转出个人人事关系及档案。

3.委托培养:由学校通过对口支援等途径联系院校帮助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事关系在学校,不转出人事档案,毕业后回校工作。

(二)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学校派出到国内外参加各类访学、进修和培训等,或参加博士后研究。

三、选派原则

(一)统筹规划,工学兼顾。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养学习规划,有计划地选派教职工参加培养学习,参加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教职工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在编在岗教职工总人数10%。

(二)学以致用,专业对口。教职工培养学习教育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岗位工作相关,或与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相一致(由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参加的培养培训除外)。

(三)注重导向,优化结构。鼓励专任教师赴海内外高水平大学或重点科研单位攻读学历学位、访学、进修、培训学习。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愿意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二)参加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教职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专任教师应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应来校工作满4年。

2.在职申请攻读硕士学历学位毕业后需继续申请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须回校工作满2年。

3.申请国外院校在职攻读学历学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所申报的院校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2)申报院校当年在《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学排名前1000名,或申报院校与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且与该院校仍在合作期内。

(三)参加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教职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的,须满足博士毕业后到校工作满2年才能申请。原则上学校不允许申请人事档案转到研究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如确实需要申请的,须满足博士毕业后到校承担工作满8年。

2.对已参加国内外访学、进修、培训3个月及以上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者,访学、进修、培训结束后或取得学历学位证后应回校工作须2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访学、进修、培训(学校或上级部门直接要求受训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2年之内不得申请。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3年之内不得申请。

2.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存在师德失范的,在3年之内不得申请。

3.出现教学事故的,1年内不得申请。

4.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受警告处分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或《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审批表》或《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审批备案表》,并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仅限当次有效,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外出学习培训者,学校不予办理后续手续。

(二)二级单位审核

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培养学习计划,对照申请专业是否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行初步审查,所在单位应组织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人才培养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校审批

经过前述程序后,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由人事处签署意见;经过前述程序后,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由教师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备案。

担任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务的教职工申请培养学习的,应先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门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组织部,由学校组织部批准后,再到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签订协议

教职工接到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或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的通知书或接收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到人事处或教师工作处签订相关协议(参加访学、进修、培训3个月以下者原则上不需签订协议。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签署协议,则由教师本人和教师工作处共同协商拟定协议并签署)。非定向培养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须在被录取后申请辞职并经学校同意才能参加学习。

(五)学业汇报

在职参加培训学习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汇报课程学习成绩、开题时间、答辩时间、研究方向等相关重要信息。

(六)返校报到

在职参加培训学习人员学习结束,须于10个工作日内返回学校人事处或教师工作处报到,并按照程序办理销假手续。攻读学历学位毕业的,须到人事处交验有关证书原件。逾期未返学校,又未请假获批的,学校将作为旷工处理,并追究违约相关责任。

六、待遇和要求

(一)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

1.攻读硕士学历学位时间为《录取通知书》规定学制时间,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2年。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3年。根据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规定,参加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5年,服务期间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服务期满返还本人。

2.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习时间为《录取通知书》规定学制时间,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2年。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8年,根据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管理规定,参加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服务期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服务期满返还本人。委托培养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10年。

3.参加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的教职工确有需要延长学制或脱产学习时间的,需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才能延长学制或脱产学习时间,延期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教职工擅自延期、自行改变与学校约定的脱产学习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培养学习期间,其工龄、工资晋升和职称申报不受影响。参加脱产学习期间保留财政统发工资。如学习期间有脱产延期情况,延期期间只保留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

5.经学校同意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习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并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教职工按期回校报到后,享受以下待遇:(1)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40万元,人文社科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首次拨付30%,剩余部分70%按照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后进行发放,具体参照《贵州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发放考核计分标准(试行)》执行。(2)博士培养鼓励经费:学校一次性给予如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税后20万元的博士培养鼓励经费。超过培养单位规定学制未能如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从超过规定学制的下一年起直到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博士培养鼓励经费每年减少4万元。(3)职称聘用: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内聘为副高级职称,享受副高职称待遇,时间为3年。(4)省发津补贴:享受贵州省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9万元和贵州省发放的博士津贴800元/月。该项为贵州省政策性待遇,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5)配偶工作: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配偶可以解决正式编制内工作,具有行政(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教职工配偶可随调,其他可以安排到我校从事编制外岗位工作。

6.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规定,处科级干部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去现职。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的教职工,报考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若脱产攻读时间超过1年的,须在录取后申请辞去现任行政职务并经学校同意才能参加学习。

(二)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

1.教职工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培养、做访问学者等,时间不超过1年;做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不超过2年。

2.经学校同意参加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的教职工,在培养学习期间,其工龄、工资晋升和职称申报不受影响,博士后研究期间保留财政统发工资,其他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期间保留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3.教职工参加访学、进修、培训学习,应在访学、进修、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教师工作处提交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及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不提交的,退回学习期间学费等预支费用,并同时退回和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培训期间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或学校师资培养计划派出的国内访学、进修、培训,由学校报销访学、进修、培训费用和住宿费。其中国内访学、进修、培训时间不足6个月的,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访学、进修、培训时间6-12个月的,报销两次往返路费;经费管理和标准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境)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研修协议的规定执行。

5.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

(1)参加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自出站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5年。参加3个月及以上国内访学、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返校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1年,参加3个月及以上国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返校后在校服务期须不少于2年。

(2)参加各类访学、进修、培训的教师,除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填报《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研修考核表》审核外,还须完成下列工作。

参加6个月及以上的访学、进修、培训学习,教师在返校后2个月内,教授职称要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和一次校内学术报告和3项任选考核任务;副教授职称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和一次校内学术报告和2项任选考核任务;讲师职称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和一次校内学术报告和1项任选考核任务。参加3至6个月以内的访学、进修、培训学习,教师在返校后1个月内,教授职称要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和一次校内学术报告和2项任选考核任务;副教授职称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和一次校内学术报告和1项任选考核任务;讲师职称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和一次校内学术报告考核任务。任选考核任务从以下内容选择:①一个校级以上立项书;②一篇省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③带一个专业课程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④建立一个国内(外)合作关系;⑤引进一位知名专家来校交流。

参加3个月以下的访学、进修、培训学习,教师在返校后一周内需完成一份研修总结,并向所在学院全体教师进行不少于一课时的学习汇报。

(三)非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或博士后研究的本校教职工,毕业后愿意回学校工作者,办理辞职手续前与学校签订协议,完成培养学习后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并按照在职培养学习教职工待遇进行兑现。

(四)教职工如参与多个培养学习的,服务期年限根据类型依次进行累加,且参加培养学习期间不纳入服务期时间。

七、违约责任

(一)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

1.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期间调离或辞职的,应退还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其中攻读硕士学历或学位的缴纳1万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缴纳8万元。

2.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退回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2)按所差服务年限每年1万元支付未服务年限赔偿费。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自取得学历学位后在校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退回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2)全额退回博士培养鼓励经费。(3)按所差服务年限每年1万元支付未服务年限赔偿费。(4)承担10万元违约金。(5)退还科研启动经费余额,已物化的部分,必须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6)省发津补贴按照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办理。(7)学校解决配偶工作的,其配偶应随同调离学校或予以解聘。

(二)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

1.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期间,除不可抗力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延期或自行改变与学校约定的脱产学习时间。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擅自退学、延期、自行改变与学校约定的脱产学习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并退回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和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2.参加博士后研究和访学、进修、培训的教职工自返校后在校服务期未满申请辞职或调离的,退回非学历学位型培养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按所差服务年限,博士后研究按每年1万元缴付违约金;访学、进修、培训按每年5000元缴付违约金。

八、其  

(一)为保证培养学习计划的落实,保障教职工参加培养学习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养学习任务的教职工,各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教职工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的培养学习计划和形式,不得无故变更;在培养学习期间,不得改变培养学习计划和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学校人事处或教师工作处审批同意后才能调整。

(二)本规定中统计违约所差服务期年限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规定》(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124号)、《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125号)和《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工作规定》(贵师院发〔2014〕107号)废止。

(四)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贵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下一条:贵州师范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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