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文件精神,省人社厅、教育厅结合贵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实际,制定出台《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022〕108号),现将文件转发给各二级单位,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中对自主评审高校的评审工作要求:开展自主评审的高等学校可自主制定评审条件,原则上自主评审条件不低于《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2〕108号)。我校即将启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修订工作。
(二)根据文件内容,2023年1月1日起将废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6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校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00号)两份文件。
请各学院、部门加强宣传,认真组织老师学习并了解相关文件精神。
附:《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8号)
教师工作部(处)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