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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13年11月25日 12:05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责任编辑:jsgz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361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31122

 

 

 

 

 

 

 

 

 

 

 

 

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学校教学质量,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几类:

(一)学历学位教育;

(二)校外培训进修学习;

(三)校内外跟岗学习;

(四)学术交流与访问;

(五)校内校本培训;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统一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按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教师工作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兼职教师指学校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类别

第八条  校外培训进修学习。主要到省外著名高校脱产或半脱产进行相应培训学习和研究工作,或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短期培训。

第九条  校内外跟岗学习。主要到校外知名高校、企、事业单位脱产(或半脱产)跟岗学习、校内参加校名师工作室学习、助教工作。培训对象主要为45岁及以下专兼职教师。校外跟岗学习时间不少于2个月,名师工作室学习为一个工作室工作周期,助教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条  学术交流与访问。主要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学术考察等形式。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分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两类。

(二)学术考察。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外出专题调研及考察。

第十一条  校内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校统一组织的网络培训、各院(部、所)的计划组织的院本培训等。新教师除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外,还须参加校内新教师上岗培训和校本培训。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或各学院(部、中心)经学校批准的培训。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结合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措施,同时应制订本学院(部)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5月底以前报教师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校下达的培训任务、计划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操作。此类培训和各学院(部)按学校批准的校本培训计入学校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五条  涉及境外培训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境外培训相关事宜。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第三条所列培训项目分别列专项经费,统称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由教师工作处负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按规定所需经费由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支出。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所需费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境外培训的,按学校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报销。参加培训学习人员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后,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和教师工作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加校外培训一个月及以上的的教师,在培训前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成绩或鉴定意见进入相关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凡因培训人员违反各项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培训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教师工作处每学年末对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学校审核公布。

第六章学时认定

第二十四条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每半天培训为3个学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明确以科研为主的专职教师,以科研获奖成果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教学技能示范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按结业证书所计学时计算,未注明学时数的,每次计算40学时。参加经学校批准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精品课程培训、教学技能示范等,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第二十八条  参加由国家、省组织的国内外讲学、学术技术交流、访问学习,时间在10天内的计20学时;10天至一个月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

第二十九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第三十条  由各学院(部)按经学校批准的校本研训计划开展校本研修培训。导师制和助教制,导师听课和议课一次记2学时,助教记1 学时;公开课、示范课按实际课时的200%计算学时;参加院(部)层面教学技能大赛选手,记2学时,参加学校层面教学技能大赛选手记5学时。

第三十一条  学时认定与登记

(一)学时认定。实行二级管理,教师工作处负责学校层面开展培训项目的审核认定登记,各学院(部)负责本级校本培训项目的审核认定登记,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报学校备案。

(二)学校统一印制《贵州师范学院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用于登记学校层面培训项目学时,登记学院(部)层面培训项目学时。对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每学年结束时汇总登入省人社厅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三)教师查询发现错登、漏登学时的,可向学院(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院(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四)学时认定实行审核人责任制,发现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人员,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任务并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享受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相关规定的待遇。与学校、学院签有培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教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教师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等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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